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154座 |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刚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00-06-09 | |
注册资本 | 8,163.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6320443277 | |
经营范围 | 从事物联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及相关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外部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电子类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54 |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51 |
2 | 上海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73 |
3 | 高鹏 | 1.47 |
4 | 李伟 | 1.47 |
5 | 龚大年 | 1.47 |
6 | 张朝华 | 1.47 |
7 | 朱伟奇 | 1.47 |
8 | 薛伟 | 1.47 |
9 | 孙玮榕 | 1.225 |
10 | 张临芬 | 1.225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37,530.637788 |
利润总额 | -770.717063 | 净利润 | -761.096295 |
资产总计 | 66,874.503366 | 负债总计 | 32,820.396343 |
所有者权益 | 34,054.107023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04-30 | 营业收入 | 3,907.060850 |
利润总额 | -1,094.062207 | 净利润 | -1,094.411022 |
资产总计 | 58,827.162148 | 负债总计 | 25,867.466147 |
所有者权益 | 32,959.696001 | ||
资 产 评 估 情 况 ︵ 万 元 ︶ |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4-01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51,289.520000 | - | |
负债总计 | 25,290.540000 | - | |
净资产 | 25,998.980000 | 36,190.00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8,456.90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产权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公示附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6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维持标的企业业务的存续和稳定。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537.0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8、本项目公告期为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9、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0、标的企业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企业,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已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资本结构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受让资格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若成功受让股权后,维持标的企业业务的存续和稳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日期的存款证明。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537.07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1 | 特别事项说明.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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